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邯郸公积金

2017-05-25 18:12

  贷款担保

  1、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。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:

  (1)抵押担保。借款人用所**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、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拥有产权证书的住房抵押。

  (2)质押担保。借款人用自有或第三人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国库券、金融债券、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作为债权的担保。

  (3)保证担保。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。担保公司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保证合同,同时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。

  2、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应遵守以下规定:

  (1)抵押住房的现值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**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住房评估价值确认。抵押值*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80%。

  (2)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 理抵押登记手续。

  (3)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内,抵押人必须保证抵押物完好,未经抵押权人同意,抵押人不得将房产再次抵押或出租、转让。

  (4)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,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,解除设定的抵押,并到原登记部门办 理注销抵押手续。

  3、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,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。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保管,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,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。